各村(居)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申报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6〕69号)和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开展农村低保申报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17〕40号)文件精神,在城乡低保申报制工作期间,为方便群众申报,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授权各村(居)委会辖区内城乡低保申请直接受理,请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低保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