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婺源县全体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大家好!感谢您多年来对医保部门工作的支持!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已发生很大的改变,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您能及时缴纳并享受相关待遇,请您关注以下事宜。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和已取得本县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不需在本地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如您家中因婚嫁、喜丧造成人口变化,或因新考入大学、在外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造成参保信息变化的,建议您到户籍所属村(居)委会领取“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核对单”进行核对,家庭参保信息有变更或有误的,请尽快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医保窗口进行变更。
二、缴费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逾期不予补办,并不得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节假日不顺延)。
由于医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国库、财政等部门之间传递需一定时间,缴费后约5个工作日才能真正完成参保缴费。为不影响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请尽量提前完成参保缴费。
新生儿请及时完成参保缴费。出生年度内完成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等因特殊情况错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的,自转入日起三个月内允许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暂按2019年标准执行,每人250元。2019年已按220元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即2020年度实际缴费280元。
按文件规定,从2017年度起须连续参保,应参保未参保缴费的,在下次参保时一并补征未缴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且不享受未参保年度医保待遇。个人缴费部分及历年补缴金额详见下表:
年度 |
个人缴纳 |
|||
年初标准 |
补缴上年 |
当年政策规定应缴 |
当年实缴 |
|
1 |
2 |
3 |
4 |
5 |
2017年 |
150 |
0 |
180 |
150 |
2018年 |
180 |
30 |
220 |
210 |
2019年 |
220 |
40 |
250 |
260 |
2020年 |
250 |
30 |
250 |
280 |
合计 |
—— |
—— |
900 |
900 |
说明:1.如果是新生儿、退伍军人等,则按第4列补缴,如2018出生的新生儿,则交220+250+250=720元;
2.如是普通居民需往前补缴的,则按第5列补缴,如从2018年断保的,则交210+260+280=750元。
如您是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城乡困难居民,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享受名单为准)。
四、缴费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相关部署,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为您提供了多种缴费渠道和方式:微信缴费、支付宝缴费、银行柜面(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上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江西银行及其网点)缴费、税务大厅缴费等。推荐您使用微信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简捷方便。
具体缴费操作可通过关注“婺源医保”微信公众号,或到各办税服务大厅、各乡镇政府医保窗口咨询、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等方式,了解您想知晓的缴费事宜。
五、待遇享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实现病有所医、降低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重要基础。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待遇:
待遇类型 |
享受人群 |
待遇标准 |
||
起付线 |
限额 |
报销比例 |
||
门诊待遇 |
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或中医院门诊接受中药饮片治疗的全体参保人员 |
无 |
每日门诊费用发票金额不超过80元 |
乡镇卫生院60%,中医院中药饮片40% |
住院待遇 |
全体参保人群 |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
65000元 |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0%,未评级的按相应等级报销比例减少5%。 |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
个人自负医保可报费用减医保报销超过11600元(特困供养、低保、建档5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报销。医保报满65000元后个人自负医保可报费用进入大病报销。 |
400000元 |
普通群众60%,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贫困人员65%。 |
|
门诊慢性病待遇 |
经申请批复的慢性病患者 |
无 |
Ⅰ类65000元;Ⅱ类5000元 |
个人先自付15%,再按住院标准报销。 |
重特大疾病待遇 |
扶贫办、民政局确认的贫困人员 |
按文件执行 |
无 |
—— |
生育待遇 |
未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 |
按住院起付线计算 |
按单病种管理 |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0% |
长期护理险待遇 |
因年老、失智、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 |
经个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组织人员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 |
无 |
在家自主照料:450元/月;居家上门护理900元/月;机构内护理1200元/月。 |
特别提醒:1.办理医保住院报销需要社保卡、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请您妥善保管好您的报销材料。
2.2019年7月起全面推广使用社保卡就医结算,在上饶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凭社保卡直接结算报销(外伤和有第三方责任的除外)。因县内医疗技术限制,需要转市外医保定点直报医院治疗的,可在县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办理转院手续,凭社保卡在转入医院直接结算报销。
3.如您未办理转院手续直接在市外医保定点直报医院住院,可打医保局电话(工作日0793-5262991、节假日0793-7350617或15879370983)办理异地就医直报手续后,凭社保卡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基本实现住院直报。
4.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建档立卡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上级政策执行。
5.符合条件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在享受各项待遇后,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6.按《社会保险法》和有关医疗保险法规政策,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明确规定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产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等非疾病性治疗项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挂床产生的费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治疗费用,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费用。
7.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根据上级政策执行。
六、特别关注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本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私自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为共同守护好全体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请妥善保管您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珍惜和维护您的医疗保障权益!
再次感谢长期以来您对医保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祝您阖家幸福安康!
县医保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793-5262983
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咨询电话:0793-7350617
县医保局异地直报咨询电话:0793-5262991
县医保局外伤调查咨询电话:0793-5262986
长期护理待遇咨询电话:0793-7350648
节假日期间咨询电话:15879370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