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婺府办字〔201884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婺源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0

  (此件主动公开)

 

婺源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卫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铁路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网吧等;

    ()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图书馆的阅览室,书店,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的经营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

    ()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根据实际需要,县卫计委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设置吸烟区。

    第五条  卫计、文化、教体、环保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依法制定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制度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

    ()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向县卫计委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计委给予通报。

    ()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不予劝阻。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卫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卫计部门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婺源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