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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头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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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府字[2011] 32号

关于印发《镇头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镇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头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镇头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婺源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安办发[20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国“打非”专项行动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实现汛期安全生产平稳有序为目标,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通过严密组织、重点打击、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长:洪源平   镇长

副组长:俞友东  人大主席

                余国彪  副镇长

  员:汪仲刚  企办副主任

汪新旺  企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俞友东兼任。

三、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要把煤矿和非煤矿山假借技改整合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非法开采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尤其是石煤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违规排放尾矿的; 

(4)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5)无证尾矿库非法生产运行的;

(6)尾矿库坝体加高扩容未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期换证继续违法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止生产指令未执行的。

3.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2)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4.冶金、有色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冶金有色等行业建设项目未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5)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5.特种设备

(1)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改造维修、无证使用特种设备的;

(2)无证充装气瓶或充装超期未检、报废弃瓶的;

(3)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

(4)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

(5)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时间步骤

从4月下旬至7月中旬,集中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下旬)。

各村、各有关企业要立足工作实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要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上旬—5月下旬 )

各村、各有关企业要在5月11日前,组织企业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我检查,认真排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镇政府将在5月20日前,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易发行业、多发地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查清存在问题,重点掌握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增强打击实效。

(三)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6月下旬)

镇政府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四)检查阶段(7月上旬—7月下旬)

各村、各有关企业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各有关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抓好“打非”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村、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村、各有关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紧扣打击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大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村、各有关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打非”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理解、全心参与和共同推进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各有关企业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统筹推进,健全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同时,要着眼长远,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主题词:打击非法违法         安全生产           实施方案          通知      

镇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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