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平方米) |
吴接红 |
江新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紫阳镇凉笠山3栋405号 |
赣(2017)婺源县不动产权第0004844号 |
建筑:87.67㎡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婺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