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平方米) |
胡祖钦 詹兴加 |
胡佩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婺源县紫阳镇茶乡西路159号 |
婺房权证紫阳镇字第9901704号 |
244.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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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婺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