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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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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婺源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清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办发〔2021〕6号)及《婺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租赁补贴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请报名时间:2022年2月21—3月15日

二、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108套,其中:七里亭锦和小区44套,城东安置区东福小区64套。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城区户籍(具体为2020年12月31日前的紫阳镇和蚺城街道下辖社区的城镇居民户口,下同),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且在县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无房具体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城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县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在城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区无房,且自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3年内在城区首次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2022年 1月起往前计算,下同)。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6个月以上的人员。

申请家庭人员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的,以实际的家庭成员为认定标准。

有城区户籍的单身居民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1.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让过县内房产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让过城区内房产的;

2.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除外);

3.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离婚时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未满3年的;

4.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领取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可以在当地买到适宜面积住房的;

5.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6.持有排气量超过 1.6L(不含)或新车购置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的(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新车购置价为准;

7.家庭成员存款总计10万元以上的(棚改公产房租户被征收家庭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补偿款等不计入个人存款之内);

8.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清查整治中清退的违规转租借的承租家庭;

9.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城区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家庭收入情况个人承诺书和授权查询书;

4.提供完税证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大厅自行打印,下同);

5.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

6.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7.接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居住证及婚姻证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4.劳动合同(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 1 年以上);

5.收入情况承诺书和授权查询书;

6.提供完税证明;

7.连续 6个月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8.接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居住证及婚姻证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劳动合同(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

4.收入情况承诺书和授权查询书;

5.提供完税证明;

6.连续 6个月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7.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8.接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核程序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请人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社区工作人员应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送紫阳镇或蚺城街道审核。

(二)复审:紫阳镇和蚺城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

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紫阳镇城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房局)。

(三)终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终审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相关部门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及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名单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予以确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 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社区,由社区告知申请人。

六、保障方式

(一)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棚改公产房租户被征迁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孤老是指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病残是指卫健等部门认定的35种大病救治对象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藏退役军人、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不受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限制。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收入标准线限制。

(二)具体保障办法

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法,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1.实物配租

1)实物分配首先满足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和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应保尽保家庭。如遇房源不能满足配租的情况,实行摇号产生配租名额;房源有剩余,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进行保障。在剩余房源不能满足配租的情况下,实行摇号产生配租名额;房源仍有剩余,则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家庭。在剩余房源不能满足配租的情况下,实行摇号产生配租名额。

2)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执行廉租房租金标准;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

1)发放对象:实物配租未中签的应保尽保家庭、优先保障家庭和经摇号产生一定名额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家庭(具体名额根据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家庭数量另行确定),已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除外。其余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入租赁补贴发放的轮候期,轮候期原则上为3年。

2)发放时间: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起次月发放。

3)保障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单身的居民、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4)发放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政策。城区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按8.09/平方米/月核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按4.9元/平方米/月核发;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最低限额为243元/户/月,低于最低标准按243元/户/月核发。(2021年前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参照此标准执行)。

5)发放方式:按照确认的汇总表格以银行卡方式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发放到申请人。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配租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婺源县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紫阳镇、蚺城街道办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镇、蚺城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夏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志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分别从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镇、蚺城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抽调1名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筹划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各项工作,拟制配租方案和组织实施等。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工作,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 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居住证、车辆情况。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家庭查询相关完税信息的服务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的公积金信息。

紫阳镇人民政府和蚺城街道办事处及下辖社区居委会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广大符合申请条件群众家庭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相关职能工作。

(三)强化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熟悉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公开公平公正,不敷衍拖延、不弄虚作假、不包庇隐瞒,确保申请对象条件的核定工作准确详实,保证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十、方案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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