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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租赁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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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婺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城区户籍(具体为申请时上年度12月31日前的紫阳镇和蚺城街道下辖社区的城镇居民户口,下同),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且在县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无房具体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城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县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在城区实际居住满1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区无房,且自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3年内在城区首次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时上个月起往前计算,下同)。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6个月以上的人员。

申请家庭人员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的,以实际的家庭成员为认定标准。

有城区户籍的单身居民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五)公共租赁住房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孤老是指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病残是指卫健等部门认定的35种大病救治对象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进藏退役军人、棚改公房被征迁家庭不受正常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限制。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收入标准线限制。

(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1.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让过县内房产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让过城区内房产的;

2.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除外);

3.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离婚时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未满3年的;

4.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领取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可以在当地买到适宜面积住房的;

5.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6.持有排气量超过 1.6L(不含)或新车购置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的(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新车购置价为准;

7.家庭存款在10万元以上的;

8.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作清退处理未满5年的;

9.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政策。城区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按8.09/平方米/月核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4.9元/平方米/月核发;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最低限额为243元/户/月,低于最低标准按243元/户/月核发。

(二)按照确认的汇总表格以银行卡方式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发放到申请人。

三、婺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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