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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安委会矿山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婺源 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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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推进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我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矿山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安办字(2020]28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的通知》(饶府办字(2020]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山三年行动”,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由县矿安专委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门成立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工作。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信访处理、统计考核、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推进组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矿山三年行动”,提出安全生产和“矿山三年行动”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定期研究解决“矿山三年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四)协调深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以最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迅速传达工作推进组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二)拟订“矿山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工作规则和相关制度机制,呈报工作推进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矿山三年行动”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会务工作;

(四)联系各地、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调度、汇总、分析“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汇报;

(五)组织起草“矿山三年行动”总体或专题的阶段、年度综合材料和重要文稿;

(六)负责组织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

(七)协调“矿山三年行动”新闻宣传、媒体曝光、信访核查处置等;

(八)完成工作推进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治安、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县林业局、县市管局国网婺源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1)。各专题、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确定一名推进组办公室联络员;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附件2)

第七条  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科学安排工作重点。各配合单位立足结合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调度了解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专项整治任务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到位。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二)推进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调度工作进度、重大情况,研究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条  工作专班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立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宣传报递等3个小组专班(附件3),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任组长,承担推进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小组相关人员选优配强,相对集中办公。

(二)“矿山三年行动”各牵头单位应当参照工作推进办模式,组成工作专班,调度、汇总、分析、推进本行业领域“三年行动”。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县工作推进办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三年行动”各参与单位应当明确联络员,必要时,县工作推进办可直接对接落实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分析通报制度

(一)坚持“定期调度、每月分析、每季通报、阶段小结、年度总结”的工作模式,仔细分析形势,定期做出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确保“矿山三年行动”“稳、准、狠、快”。

(二)定期将“矿山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抄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  媒体曝光制度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推介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曝光不少于2批次重大隐患问题、推介1个先进典型,各牵头单位至少在县主流媒体各推介1个先进典型报道,曝光1个负面案例。

(二)对整治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或企业以及隐患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问题,由县各牵头单位主动联系媒体或推介给县工作推进办专班,揭露“顽疾”,曝光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作用。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24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三年行动”社会监督,鼓励企业职工、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

(三)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及时给予举报人兑现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巡查考核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规定,根据“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派出巡查组,县安委会或者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对各地和县直部门开展巡查督导。

(二)巡查组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干部担任。

(三)巡查重点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将“矿山三年行动”纳入我县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约谈问责制度

(一)对“矿山三年行动”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乡镇和部门视情进行约谈。

(二)对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

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其他约谈问责情形,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婺源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等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作推进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2.工作推进办联络员名单

3.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办专班人员名单

附件1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任:余    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员:胡九斤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华生  县公安局副政委

姜大鹏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孙建龙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经营公司副经理

江智湘  县发改委副主任

胡春芳  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指挥中心主任

金世建  县水利局副局长

黄永林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继东  县林业局副局长

柯家福  国网婺源供电公司安全总监

江建国  县市管局副局长

附件2

工作推进办联络员名单

董建     县应急管理局联络员

齐鹏     县发改委联络员

胡春芳   县气象局联络员

王文忠   县工信局联络员

滕 亮    县水利局联络员

江鹤翔   县公安局联络员

孙灶顺   县财政局(国资办)联络员

程建勇   县自然资源局联络员

王宇帆   县生态环境局联络员

卢幼林   县林业局联络员

王文凤   县市管局联络员

胡克勤   国网婺源供电公司联络员

附件3

三年行动工作推进办专班人员名单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同各乡(镇)和各牵头单位推进“矿山三年行动”的沟通联系;负责有关会议筹备、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三年行动”信访举报奖励、工作简报等工作。

  长:董 建

  员:程根盛  王志煌

二、统计考核组。负责“三年行动”信息报送、数据统计、通报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长:方列群

  员:潘晓伟       

三、宣传报道组。负责“矿山三年行动”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定期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长:方以伟

  员:方列群  王志煌  程根盛

婺源县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0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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