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推进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我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安办字(2020]28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的通知》(饶府办字(2020]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年行动”,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由县安委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门成立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工作。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信访处理、统计考核、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推进组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三年行动”,提出安全生产和“三年行动”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定期研究解决“三年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四)协调深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以最严格要求落实责任,重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迅速传达工作推进组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二)拟订“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工作规则和相关制度机制,报工作推进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三年行动”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会议会务工作;
(四)联系各地、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调度、汇总、分析“三年行动”进展,并及时通报汇报;
(五)组织起草“三年行动”总体或专题的阶段、年度综合材料和重要文稿;
(六)负责组织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
(七)协调“三年行动”新闻宣传、媒体曝光、信访核查处置等;
(八)完成工作推进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1)。各专题、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确定一名推进组办公室联络员;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附件2)。
第七条 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科学安排工作重点。各配合单位立足结合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调度了解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专项整治任务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到位。
第三章运行制度
第九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二)推进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调度工作进度、重大情况,研究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条 工作专班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立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宣传报递等3个小组专班(附件3),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任组长,承担推进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小组相关人员选优配强,相对集中办公。
(二)“三年行动”各牵头单位应当参照工作推进办模式,组成工作专班,调度、汇总、分析、推进本行业领域“三年行动”。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县工作推进办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系。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三年行动”各参与单位应当明确联络员,必要时,县工作推进办可直接对接落实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分析通报制度
(一)坚持“定期调度、每月分析、每季通报、阶段小结、年度总结”的工作模式,仔细分析形势,定期做出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确保“三年行动”“稳、准、狠、快”。
(二)定期将“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抄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 媒体曝光制度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推介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曝光不少于2批次重大隐患问题、推介1个先进典型,各牵头单位至少在县主流媒体各推介1个先进典型报遣,曝光1个负面案例。
(二)对整治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或企业以及隐患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问题,由县各牵头单位主动联系媒体或推介给县工作推进办专班,揭露“顽疾”,曝光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作用。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24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三年行动”社会监督,鼓励企业职工、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
(三)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及时给予举报人兑现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巡查考核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规定,根据“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派出巡查组,县安委会或者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对各地和县直部门开展巡查督导。
(二)巡查组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干部担任。
(三)巡查重点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将“三年行动”纳入我县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约谈问责制度
(一)对“三年行动”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乡镇和部门视情进行约谈。
(二)对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
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其他约谈问责情形,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婺源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县安委会《婺源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