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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开展食盐市场经营管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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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府办字〔2017〕64号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

开展食盐市场经营管理专项治理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婺源县开展食盐市场经营管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婺源县开展食盐市场经营管理专项

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盐市场经营管理,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核心,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重点,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食盐批发、配送、流通、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全过程的监管,深入排查和治理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盐安全隐患排查。以农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食盐批发、配送、流通、零售、食品加工用盐等环节监管,全面排查食盐传统批零企业、商超、餐饮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和各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全面宣传贯彻盐改政策,严格食盐市场准入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食盐非法经营行为,严防“脚臭盐”(不合格食盐)、工业盐、假冒伪劣盐流入我县食盐市场。

(二)严格规范省内外食盐批发企业(含定点生产企业)跨区经营的管控。跨区销售的食盐批发企业(含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并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而且必须拥有运输工具和仓库,并及时履行配送合同,依法提供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

(三)严格管控自建销售渠道(分公司)。自建分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自建销售网点,必须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严格管控网店或互联网商贸流通配送平台。在过渡期内,严格限制使用网店或互联网商贸流通配送平台经销食盐。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定点生产企业)使用网店或互联网商贸流通配送平台经销食盐,必须点对点通过物流配送将食盐直接配送到商超、零售网点,并直接对商超、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其他企业、个人不得使用网店或互联网商贸流通配送平台经销食盐。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落实监管阶段(即日起至6月5日)

盐改过渡期内,保留县盐务局盐政执法权。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省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为保持现有的监管执法体系,仍保留县盐务局盐政执法权,县工信委、县市管局要提前介入,积极开展食盐行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批发、配送、流通、零售、食品加工用盐等环节盐政执法检查。全面排查食盐传统批零企业、商超、餐饮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和各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对食盐批发、配送、流通、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重点排查,加强动态跟踪管控,严防不法商贩干扰食盐市场正常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转卖转批食盐行为,依法查处“脚臭盐”、假冒盐。(由县盐务局牵头,县工信、发改、公安、市管、商务、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2.全面宣传贯彻盐改政策,会同盐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省内外企业跨区经营的、对自建销售渠道的分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食盐市场准入和不合法食盐退市制度,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过渡,加强对工业用盐生产企业管控。采取疏堵结合、源头管控等措施,对工业用盐企业销售、库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点对点监管,建立台账,并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严防有毒有害的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要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定期开展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监督检查,要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52号),按时保质保量落实食盐储备任务。(由县工信委牵头,县盐务、发改、公安、市管、商务、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3.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销食盐。加强食盐跨区经营企业监管,加强食盐配送和仓储服务企业监管,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包装、标准监管,对非法转卖转批食盐、非法扩大经营范围、制贩掺假的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确保从源头上遏制私盐贩销,消除食盐安全隐患。(由县市管局牵头,县工信、盐务、发改、公安、商务、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4.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检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由县物价局牵头,县工信、盐务、市管、公安、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5.加强饲料用盐企业监管。对本辖区内使用饲料用盐的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强教育和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饲料用盐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用盐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饲料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信、盐务、市管、发改、公安、商务、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6.依法打击并严惩生产、销售、储运、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非法销售、储运、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阻碍、抗拒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拒盐业执法的案件要加大侦查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盐务、市管、卫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7.按照国家、省卫计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及时做好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县卫计委)

(二)监管实施阶段(2017年6月6日至6月15日)

1.各成员单位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对此次食盐市场经营管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2.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对市场经营管理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案件进行集中查处。

(三)督导总结阶段(2017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1.开展专项督查。县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总结提升。县盐务局、工信委、发改委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政府专题汇报。

四、切实建立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加强食盐市场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工信委、县盐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发改委、物价局、市管局、商务局、卫计委、农业局、公安局、教体局、市场物业管理局、商业国资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盐务局局长兼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县工信委牵头召集,县工信委、宣传部、发改委、物价局、市管局、商务局、卫计委、农业局、公安局、教体局、盐务局、市场物业管理局、商业国资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并经县政府审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报表及书面分析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落实。

(三)建立督查督导工作机制。县工信、市管、盐务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解决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经营监管工作遇到的执法瓶颈和衔接协调问题,充分发挥督查督导作用,努力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和齐抓共管的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监管格局,确保市场监管到位。公安部门要提高打击涉盐违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效性,对形成违法犯罪案件,要循线追踪,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盐改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食盐安全知识和国家盐改政策,引导广大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引导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等用盐量较大的重点单位到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或大型超市购买食盐,确保用盐安全。进一步发挥举报网络作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社会震慑,稳定市场环境。

县盐务局联系人:江慧姿,联系电话:13576328689、电子邮箱:wyfgs735724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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