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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婺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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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婺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有关规定,婺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执法)、婺源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托执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为进一步推动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编制本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婺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婺源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行政执法人员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负责法定及上级委托下放的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业务办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依法开展县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权。按照《行政强制法》、县级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六、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婺源县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

七、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案件。详见婺源县卫健委行政执法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婺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或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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