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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婺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途径和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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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济途径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婺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或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监督举报电话

婺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0793-73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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