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婺)文综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婺源县华星国际影城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5F0QB47
经营者:戴某某
住 所:婺源县紫阳镇朱熹大道3号华星广场五楼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婺源县华星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下称影城)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他人获取电影片源,并通过硬盘拷贝片源到放映机的方式,在影城2号厅、3号厅放映《贝肯熊:火星任务》、《爱在回响》(以《母子情深》为片名宣传)。
3月16日,王某某(戴某某妻子)、方某某(影城当值经理)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3月18日,经批准立案。
3月19日,戴某某、叶某某(影城经理)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3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查明:
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5F0QB47、《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编号:赣婺影放字【2022】第02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处营业状态。
2.当事人通过从他处获得《贝肯熊:火星任务》《爱在回响》电影片源,且无法提供上述电影的版权授权证明。
3.《贝肯熊:火星任务》《爱在回响》2部电影均已下映,且未申请重映,无法在院线系统正常出票。
4.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法所得3000元,认定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
5.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照片;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王某某、方某某、戴某某、叶某某);
4、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全案证据,当事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其违法所得3000元,认定违法经营额3000,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102”,违法行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较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婺)文综罚告字〔2024〕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期限,截至4月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1】现金转账:上饶银行婺源紫阳支行(账户名:婺源县财政局,账号:205803110000000371);【2】开具缴款码:到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银行或通过支付宝首页热门服务——缴费专区——缴款码付款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婺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婺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年4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同时也将依法向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