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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徽州 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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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府办字〔202082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徽州

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2

(此件主动公开)



                                                                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文部批准,在婺源县区域内设立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为加强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整体性保护区域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环境,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范围,包括婺源县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传承与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围绕“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保护区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文广新旅局、住建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文物局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实施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评估、报告和公布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广新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保护区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保护、研究、传承活动开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其相关联的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空间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区工作。

第六条  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调查应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汇交给文化行政部门。
    县文化行政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人民政府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经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县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对具有重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市、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

   第十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濒危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申报,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命名。

县文化行政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建立档案。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一)有适合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坚持开展研究、传承、展示等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 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十六 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由县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十七 县文化行政部门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进行评估,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应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公立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依托婺源文化研究所以及省内外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

第十 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积极推动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

推进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依托非遗资源,全面对接“游、购、娱、住、食”等乡村旅游各要素,深入开展非遗进景区、民宿大力发展非遗研学旅游。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人民政府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盗卖或者损毁。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整合方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积极性高、非遗保护传承成效显著的学校,设立非遗进校园示范学校。鼓励在婺源开办的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

第二十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展示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婺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鼓励企业、个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要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每年定期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群众按照地方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深入挖掘、阐释朱子家训、詹氏家规家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章   文化空间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传统文化空间保存完整的村落、街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街区,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乡(镇、街道、园区)可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复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小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年后,由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  本章所指文化空间的保护,重点指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含实验小区,下同)的古村落、街区人文生态与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其他未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小区的古村落、街区的文化空间保护,参照执行化空间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落、街区格局传统风貌包括道路、街巷、祠堂、民宅、牌坊、楼、台、亭、阁、桥、井等;古村落、街区周边环境包括水口林古驿道、河流以及周边山林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及其构件、石刻、近现代重要遗迹和代表性建筑、地貌遗迹等

(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周边环境。

第二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十九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生态生态保护小区保护工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保护工作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所在古村落、街区应按具体情况划分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外围控制区,并提出相应保护要求,以达到有效保护村落、街区文化空间的目的。

第三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工作规划,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村落、街区的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自然环境。

第三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自身的发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房屋必须慎重选址,原则上应在传统村落、街区的新区落户,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确需在保护区内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其选址及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征询县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合理调整村落、街区内的道路交通布局,减少车辆交通对保护区的影响。

)注重村落、街区的公共卫生,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保持徽派建筑特色,体现徽州古村落的传统风貌。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必须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二)不得新建与村落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

(三)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四)户外广告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五)沿街设置的空调应当进行必要的遮蔽或统一协调美化,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

第三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水系的保护要求:

(一)保障水系完整、通畅不得占用、破坏或者填埋、堵塞、缩小现有河道。

(二)定期对河道清淤,保持水面清洁。

(三)保持原有古桥、河埠等河道设施完好,新建的河埠、桥梁不得破坏传统风貌。

(四)河道内现有排污口应逐步取消,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得擅自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设置水面障碍物。

第三十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内古建筑、古民居的修缮和维护应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一)对古建筑、古民居的维修,应当认真制订修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古民居的维修保护工程应由资质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实施,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三十六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

第三十七条  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应制定促进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空间保护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传习所为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承基地、开展传承工作提供支持;区内的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依托区域内文化资源,开展文化观光体验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人文精神,培育文明乡风

三十八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统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扶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三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由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县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县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由地乡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乡政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  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四十二  本办法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2020年11月1日施行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20201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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