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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婺源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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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府字〔2016〕42

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婺源县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婺源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9日县委第112次常委(扩大)会议和2016年4月21日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婺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8日

婺源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县政府为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促进重点产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并视财力按一定比例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婺源县产业项目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茶业局、县农业局、县旅发委、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全县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婺源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省、市、县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婺源县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一)扶持高新技术、新能源利用、旅游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农业产业、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发展。

(二)培育民宿产业、文化(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茶业产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县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扶持标准

第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向全县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扶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产业项目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政府性奖励等,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

(一)当年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以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对生产经营(主营业务)新增的纳税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15万、30万、60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一企一策”财税优惠的企业除外)。企业上台阶奖均以年度最高上限计算。

(三)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补助: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等)的企业(包括平台、园区、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对获得省级淘宝村、省级电商领军人物称号的,对确定为市级重点电商企业(分为平台企业、应用企业及专业服务企业、电商物流企业)的,县财政按照省奖励标准的5%再给予奖励。对重点电商企业上年度租用办公场所的由县财政按租金15%给予一次性补助,购入的办公场所由县财政按25/m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租用或购入办公场所补助上限为2.5万元。

(2)对实体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须提供有效销售记录证明,由县商务局认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5万元、5万元(均为最高上限)。

(3)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须提供有效销售记录证明,由县商务局认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四)对新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扶持奖励:

(1)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3)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依照国家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其它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政府性奖励等产业项目,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产业发展引导扶持政策未失效的,依据婺源县人民政府县长例会记录摘要[2016年(56)期]精神,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县级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向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要求和完成情况对项目审核汇总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引导资金,县财政局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县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县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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