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强化问题销号的审核把关,推动各地各部门按照时序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上饶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交办信访件以及今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整改销号适用本细则。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销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救改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整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行业监管,层层压紧压实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坚持系统观念、标本兼治,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严的基调、动真碰硬,强化督察整改工作督导调度和监督检查,推动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改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完善工作机制,指导调度推动相关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实旅主体,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制,统筹推动本地、本单位督察整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纪委市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相关职责。
县整改办和县有关部门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分工承担整改验收工作,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洗及本单位职责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意见建议,加强行业领域内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帮扶,推动问题解决。
第三章 编制方案
第六条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一)县整改办对照督察报告全口径梳理出整改问题清单并明确责任分工后,征求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意见;
(二)整改实施主体按照问题清单分工研究提出初步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报送县整改办汇总;
(三)县整改办编制形成督察整改方案后,应当向整改实施主体和整改验收单位、市整改办征求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并且修改完善;
(四)县整改办应当及时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督察整改方案,在督察反馈后45个工作日内,由县委、县政府报送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督察整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程序印发实施。
整改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措施要求,精准、科学、依法推进问
题整改。
第七条 督察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整改目标无法按时完成或者整改措施难以落实的,整改实施主体可以在整改目标不变的前提下,提出对督察整改方案中有关具体措施的调整建议,并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批准:
(一)整改实施主体对具体调整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提出调整理由依据,形成督察整改方案有关具体内容调整建议,报送市整改办;
(二)县整改办应当组织整改实施主体、整改验收单位等进行现场核实,确有需要调整的按照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
(三)涉及重大调整的,县整改办应当征求市整改办意见后,按照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具体调整情况,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整改实旅主体应当按照信访举报办理相关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交办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按照一般、重点和疑难复杂三类信访问题进行办理。对一般性问题立行立改,对重点和疑难复杂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县整改办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督察整改任务清单,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工作进展。
(一)重点督察整改任务组织推动、措施落实、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督察整改任务总体进展、研究部署、组织推动情况,各项措施落实、验收销号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交办信访问题解决情况。
第十条 县整改办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分析研究并形成清单化调度报告,及时报送市整改办。
整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调度要求填报督察整改情况,加强逐级核实把关,确保填报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及时报送县整改办和相关整改验收单位。
第十一条 县整改办应当及时梳理、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按照程序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情况,抄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销号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问题实行集中统一销号管理。整改验收单位应当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拟销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从严销号管理,严防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拟验收销号的督察整改任务应当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提前完成的整改任务可以提前销号;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相关政策措施、工程措施、追责措施落实到位且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建立长效机制,能够保障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可以视情予以销号。
第十四条 整改验收销号应当按照“初审、申请、核实、公开、核准、问效”的程序进行。
(一)销号初审。整改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初审,对是否达到整改目标进行评估,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制作销号台账。
(二)销号申请。初审合格后,整改实施主体向县整改办提交书面销号申请,并报送销号台账资料。
(三)销号核实。县整改办收到书面销号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单位对拟销号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并由整改验收单位出具验收销号意见。
(四)销号公开。通过销号核实的整改任务,由整改实施主体将相关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县整改办问效电话,在当地政府网站、部门和企业门户网站等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销号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整改任务,由县整改办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并予以销号,同时将相关台账资料收存归档。对有异议的整改任务,由县整改办组织开展核实,并视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实施主体整改落实。
(六)销号问效。救改实施主体应当对已销号的整改任务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县整改办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对出现反弹的限期重新整改并销号。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问题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级开展销号工作。一般性信访件由县级组织销号,报市级备案;重点信访件,由县级初核申报、市级审核销号,报省级备案;疑难复杂的信访件,参照督察反馈问题销号管理流程组织审核销号。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县整改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通过县级党报、电视台、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公开督察整改方案和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在督察整改期间,县整改办应当每年对外公开1次督察整改总体情况。
整改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方式,在督察救改任务全部完成前,每年对外公开1次本地、本单位督察整改情况,以及各项整改措施具体进展情况等事项。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曝光,既公开反面事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又宣传整改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整改实施主体应当参照加强本地、本单位督察整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和问题曝光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报告情况,常态化督导推动整改实施主体做好整改工作及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统筹运用函告、通报、约谈、曝光和移交线索问责等措施,形成警示震慑、解决问题的良性互动。
整改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督察整改任务的现场检查抽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逐项检查核实被督察对象涉及到的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抽查督察信访件办理情况,协调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例和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检查,有效有力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突出问题应当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
第十九条 建立督察整改问题线索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和党政督查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发挥监督合力,推动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第八章 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曝光的典型问题和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县整改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核实问题情况、认定问题性质、分析问题原因、厘清各方责任。
根据需要,县整改办也可以按照程序将问题移交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县整改办、县纪委市监委、县委组织部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形成调查工作报告,依权限按照程序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置;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依权限按照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或者启动问责调查,进一步核查认定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以及涉及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后落实。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整改实机主体应当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督察整改有关标准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第二十一条明确的相关情形,视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整改办、整改验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要求开展督察整改及销号相关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验收销号把关不严的;
(三)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不遵守督察整改工作纪律、作风纪律、保密纪律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督察整改相关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整改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