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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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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时解决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向受理部门提供登记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3.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或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非法处置的;

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4.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20万元举报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涉及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能的其他环节违法行为线索,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收;具体奖励人员和数额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热线:12369

来信来访举报地址:紫阳镇金庸大道生态环境局信访投诉中心,邮政编码:333200。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及设备正常故障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导致超标排污,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八)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泄露举报内容,或在奖金发放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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