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条件)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依据 |
程序公开 |
行政处罚方式 |
行政决定日期 |
1 |
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婺源县浙源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基础提升之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 |
婺水保不罚决〔202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2023年6月25日本机关予立案调查。经查: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婺源县浙源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基础提升之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 |
2023年7月31日 |
2 |
婺源县城投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婺源县城投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取水工程(设施) |
婺水不罚决〔2023〕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023年9月10日本机关予立案调查。经查:婺源县城投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婺源县紫阳镇坑口村婺源县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取水工程。当事人无法提供取水许可和有关审批手续。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 |
2023年11月19日 |
3 |
俞×淦 |
非法采砂 |
婺水不罚决〔2023〕02号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俞×淦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运输车等机械设备于2023年10月22日17时许在中环路工程大桥附近马家村委会齐家岸河边装运砂石,共装运三车砂石,每车20立方米,共计60立方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