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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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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有碍审计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本人或者请托他人,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的以下行为:

(一)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

(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

(三)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其他干预审计活动、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对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插手、过问审计行为的,应当先客观如实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审计机关发文发函对审计项目处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审计活动,插手和影响具体审计项目处理结果的,审计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表)。登记备案工作坚持“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由受干预人登记备案。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部门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并登记台账。

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厅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之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报告干预行为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分管厅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厅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必要时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报告。

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七条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到组织和纪律保护。要健全履职保护和正向激励机制,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严肃处理对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切实保护和激励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审计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的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受干预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受干预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非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江西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审党字〔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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