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下属单位和各科室公开信息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和科室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和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保密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其他县直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县直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依法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