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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西省专利费资助专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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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监办知创〔2020〕2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度江西省专利费资助专项申报

指南》和《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

融资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引导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及2021年省级科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赣财行指〔2020〕4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知发字〔2006〕53号)和《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赣知发〔2015〕79号)精神,特制定发布《2021年度江西省专利费资助专项申报指南》《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度江西省专利费

资助专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省级财政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按比例下达给设区市有关部门,再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拨付给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配套。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额度:

(一)自获得授权之日起八个月以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不高于2500元;

(二)自获得授权之日起八个月以内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不高于8000元。

二、申报对象

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者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发明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在授权公告日的八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所取得的发明专利必须是以电子申请方式申请的,采用纸件方式提交的专利一律不予资助;

(三)对涉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取消其专利费资助资格;

(四)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允许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中国发明授权专利,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江西省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

2.发明专利证书;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费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5.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本省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

6.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7.专利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二)申请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江西省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港澳)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3.外国(港澳)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

4.外文文件还需提供中文译文。

5.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

6.专利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专利证书、缴费发票及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已有说明除外),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签字),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报单位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属实,如申报不属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全年。

受理单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六、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按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不得滞拨、截留。


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

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融资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由省级财政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按比例下达给设区市有关部门,再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拨付给申报企业。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配套。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额度:

1.企业仅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融资服务费用;

2.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并且以除专利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专利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3.每家企业12个月内享受贴息总额,按贷款实际金额*LPR*3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支持。

4.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支持,上限均为5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江西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企业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担保、保险等服务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二)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中清还本金的优先资助;

(三)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质押期间必须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且无专利纠纷;

(六)符合江西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项目,在前项支持总额的基础上浮5%。

四、申报材料

申请时需要填写《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申报单位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并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以及是否有其他财产抵押;

(五)必要时提供专利权评估或担保、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票据;

(六)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七)本次申报时间段内已支出费用及贷款利息费用汇总表(含时间、凭证号);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报单位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属实,如申报不属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全年。

受理单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六、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按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不得滞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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