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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村村村规民约

为促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建设新农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爱村护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珍惜本村荣誉,正确处理好村民之间的关系,不拉帮结派,不聚众闹事。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拒绝封建迷信,弘扬正气,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第五条:严禁沙洲养鸡,严禁搭棚。

第六条:优化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优美乡村环境,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实行门前“三包”,不得乱堆乱放有碍观瞻的杂物。

第七条:村民不得放狗,放鸡。

第八条:规范房屋修缮审批程序及加强土地管理。任何村民需房屋修缮必须提交申请至村委会,再经镇政府送县古村落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按要求施工,不得未经审批乱搭乱建,不得擅自开门破窗。

第九条:重视消防安全。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农家乐及民宿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自来水、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疫苗,实行圈养、拴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户籍管理。户口需迁入本村的(除合法正常婚娶)必须经所落地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迁入,禁止“人走户不走”挂户现象。婚嫁后户口未及时迁出(领取结婚证日起算30天内)的村民和办理离婚手续后非本村户籍的当事者户口未迁回原籍的这类“挂户”不得享受村集体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成立村民理事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成立石门村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推进公益事业,带头与村内不良风气、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条:村内路边的花草、花瓶不得破坏,放在各户门口花和花瓶一定要保管好,各户家中卫生一定要整洁。

五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写出悔过书,在村委会公开栏或村内中心区域进行通报(如门前环境脏、乱、差,不按要求高峰期机动车强行通过主游步道等)。

2、责令其恢复原状(如违规农田堆土建停车场、违规开门破窗、占道建台阶等),由村委会代为整改,所有费用从该户旅游分红中扣除。

六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联合村民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所得的罚金,由村民理事会统一保管并负责使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对该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公示。

七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八条:严禁砍、挖前山及后山风景林。不得擅自挖山,不得擅自将农田填土建停车场等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不得侵占村民公共场所,如有侵占,必须恢复原样并加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绝不允许一户多宅,王村村是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有古村落保护条例,核心区控高2层,高度不能超过7.2米,控制区控高3层,高度不能超过11米,拆旧建新占地面积可以审批180平方,正屋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50平方。

第二十一条:绿色殡葬制度,村民过世,必须火化,骨灰装入骨灰盒,再安放在我村公益性墓地卧式墓穴内,必须服从本村公墓山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村规民约自20188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