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兵役法》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任务
2018年我县共接收转业士官、复员士官、义务兵共154人。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有133人,需要政府安置工作岗位的有21人。
二、安置办法与原则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扶持就业安置。在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根据省政府赣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再给予经济补助。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省军区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本年度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对未选择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21名转业士官重点安置对象实行岗位安置。
(三)岗位安置为乡镇全额拨款事业岗位,择岗后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岗位和服务单位(安置人员择岗后需在县消防大队或县林业局森林消防队服务一年,其中:县消防大队安置10人,县林业局森林消防队安置11人)。
(四)退役安置人员在服务期一年内,工资、奖金和福利,由编制所在乡镇按本乡镇干部同等待遇发放。对拒不执行的乡镇,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所有安置人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安置到择岗岗位。相关手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六)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七)中央、省、市属单位职工子女,可按系统分配任务。
三、择岗原则
(一)按实绩考核等累积计分。依据档案记载,逐项考核在部队的表现等,按下列累积计分。
1.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奖励记分
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8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4.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它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5.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技师(二级)计7分;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职业技能等级记录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6.残疾等级记分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7.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8.其他情况记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服务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符合上述情形的,累计计分。
9.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处分的,分别减5、10、20、40、6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四、择岗顺序
(一)退役士兵实绩考核累积计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顺序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确认签字,不得更改。
(二)按顺序择岗安置人员,如果分数相同,以兵龄长、残疾军人、奖项高、学历高、奖项次数多、奖项时间在前、学历时间在先等条件,依次优先选择岗位。如果以上各项还相同,最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择岗顺序。
(三)实绩考核等累积计分和择岗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择岗后分数向退役士兵公布。
五、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
(一)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省政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2018年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33人,需一次性经济补助196.2万元,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发放到位。
(二)退役安置人员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每月500元,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