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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镇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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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本乡镇执法部门依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镇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但不得新设自由裁量权或变更自由裁量权内容。

(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结果明显不适当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本乡镇可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包括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阶次应不少于3个。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特别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严重或者一般档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或者轻微档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一般档次的,可以按照轻微档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轻微档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责任的低限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低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五)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强烈的;

(七)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法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十)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从重处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轻微档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档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一般档次的,可以按照严重档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特别严重档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特别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责任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要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情况,应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详细引用。

第十六条实行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将对当事人书面说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制度。行政裁量权标准的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和结果等应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拟作出不予处罚、按照处罚上限或下限进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讨论决定载入行政案卷。

第二十条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本乡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后,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镇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文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婺源县清华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文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文化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文化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文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

(四)办公场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第九条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三章 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

第十六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纳入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九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华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清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塑造执法人员形象,规范执法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活动时,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标识要佩带齐全,无制式服装的也要注重外表形象,禁止奇装异服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照程序亮证执法,杜绝无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执法证件持有人要爱护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因工作变动,不再履行执法工作,或退休、离职时,要将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凡违反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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