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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婺源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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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婺源县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婺源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婺源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非法集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7〕1号)和省、市《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赣处非发〔2017〕3号)、(市处非发〔2017〕3号)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一系列层次多样、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地各部门深刻认清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宣传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以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二)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包括非法集资基本概念、特征、形势、危害、辨别技巧等知识以及案例警示分析。

 

(三)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程序:包括《婺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婺府办字〔201663号)解读和“7351635”举报热线推广。

三、宣传方式

 

(一)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渠道,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专栏报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在乡镇和农村人口聚集区、城区、广场、学校和主要企业设置咨询站点,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张贴宣传海报,向社会公众派发宣传资料、宣传单,接受公众咨询。县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通过互联网和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公益短信。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将书面总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和宣传单、册及图片等于2017年65日前报县处非办。(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成员单位内部宣传。县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成员单位要建立内部宣传机制,组织本地、本行业(系统)培训、组织干部职工签订承诺书等多种途径,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严防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各成员单位于1125日前完成内部宣传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金融机构集中宣传。由县银监办牵头,县人民银行、金融办配合,组织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行业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法律金融知识宣传,面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和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金融机构合规守纪和风险防范意识。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营业网点和服务窗口采取电子屏幕连续走屏,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展板,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和口号标语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于11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民银行、金融办)

 

(四)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有关单位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刊播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公益宣传片,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益宣传;县城乡管理局要利用城区大型电子屏幕,滚动播放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公益宣传片;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媒体广告的检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各有关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宣传、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相关单位于11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城乡管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排查整治同步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过程中,要同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针对案件高发领域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非法集资风险的蔓延和扩大。各相关单位于7月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建设局、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教体局、卫计委、民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银监办、金融办,各乡(镇)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有效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重点宣传,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重点提示,并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群体和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法集资高发易发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在加大传统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要充实和扩展宣传队伍,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网格员、驻村组干部等群体,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要采用以案说法、政策解读、宣传片、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多种形式,运用通俗、生动、形象、亲切、易懂的群众语言,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三)健全机制,形成长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日常宣传、持续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实现辖内宣传教育资源有效整合,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县处非办将结合2017年综治考评工作适时开展明查暗访,检验各地、各有关单位宣传教育成效。

附件: 1.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2.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施志江 电话:735163  邮箱:wyjinrongban@163.com

附件1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九类需高度警惕的投资活动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高息融资恐难兑支

(二)你贪高利他图本金

(三)贪高利必被吸,本无归悔莫及

(四)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五)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六)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七)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八)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九)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上饶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风险自承担

(十四)拨打961555,举报吸你钱的主,对社会有益、个人有补

六、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

《意见》由国务院于20151019日印发,是对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二)《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意见》强调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减少震动。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意见》强调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防范处置过程中的次生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意见》关于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中央层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对全局性、区域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的新问题、新情况,把握非法集资规律和动态,加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

 

《意见》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意见》提出“以防为主、及时化解”的具体内容

一是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推动有关信息依法共享。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做到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四是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

(七)《意见》对处置跨省案件提出的要求

《意见》对跨省案件处置原则作出统一要求,可以概括为“三统两分”,即: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同时,对牵头省份、协办省份提出了具体要求。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八)《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三是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九)通过深化改革实现“防治结合、疏堵并举”的措施

一是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二是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保持较快速度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活跃。2015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影响,各类不规范民间投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非法集资案件数、涉案金额数、参与集资人数均持续攀升,全省各设区市均有涉及,大部分县(市、区)均有发生。另一方面,高风险领域不断扩大,非法集资风险从农业、林业、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不断扩散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民办养老机构等领域。个别县域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威胁。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我省于20161月印发了《实施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了详细部署。

(二)《实施意见》强调的重点领域防控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高发领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典当行、私募基金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靠近基层一线,资源统筹调动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四)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实施意见》强调,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典当行由省商务厅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负责,民办院校由省教育厅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由江西银监局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等由江西证监局负责,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由江西保监局负责;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领域由省农业厅负责,林业领域由省林业厅负责,房地产开发领域由省住建厅负责,旅游庄园开发由省旅发委负责;对暂时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领域,由省工商局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负责该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五)《实施意见》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提出的工作要求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大数据、信息化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分析工商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和资金异动信息、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信访部门投诉信息、网络舆情信息、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点,及时发布预警提示。

(六)《实施意见》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的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市、县(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风险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果。

(七)《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机构监测防控的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由人民银行南昌中支牵头,会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和问责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定时归集向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报送。

(八)《实施意见》对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违法广告提出的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广告监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发布三级审查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委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做好街头传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阻止非法集资在线下传播。

  九、《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是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是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终局处理。

  (二)举报奖励的原则

 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举报奖励的级别和额度

   1.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2.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且举报内容涉嫌犯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3.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涉案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对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举报,经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奖励数额按照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可不受以上限制。

  (四)奖励程序

  非法集资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在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机关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举报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附件2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    目

数   量

集中宣传次数(次)

发放宣传资料(份)

制作宣传展板(块)

投放公益广告(条)

发送公益短信(条)

开展内部宣讲(次)

活动参与部门(个)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年婺源县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婺源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婺源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非法集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7〕1号)和省、市《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赣处非发〔2017〕3号)、(市处非发〔2017〕3号)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一系列层次多样、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地各部门深刻认清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宣传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以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二)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包括非法集资基本概念、特征、形势、危害、辨别技巧等知识以及案例警示分析。

(三)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程序:包括《婺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婺府办字〔201663号)解读和“7351635”举报热线推广。

三、宣传方式

(一)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渠道,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专栏报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在乡镇和农村人口聚集区、城区、广场、学校和主要企业设置咨询站点,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张贴宣传海报,向社会公众派发宣传资料、宣传单,接受公众咨询。县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通过互联网和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公益短信。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将书面总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和宣传单、册及图片等于2017年65日前报县处非办。(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成员单位内部宣传。县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成员单位要建立内部宣传机制,组织本地、本行业(系统)培训、组织干部职工签订承诺书等多种途径,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严防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各成员单位于1125日前完成内部宣传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金融机构集中宣传。由县银监办牵头,县人民银行、金融办配合,组织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行业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法律金融知识宣传,面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和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金融机构合规守纪和风险防范意识。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营业网点和服务窗口采取电子屏幕连续走屏,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展板,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和口号标语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于11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民银行、金融办)

(四)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有关单位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刊播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公益宣传片,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益宣传;县城乡管理局要利用城区大型电子屏幕,滚动播放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公益宣传片;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媒体广告的检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各有关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宣传、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相关单位于11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城乡管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排查整治同步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过程中,要同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针对案件高发领域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非法集资风险的蔓延和扩大。各相关单位于7月25日前完成并向县处非办报送文字、图片材料。(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建设局、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教体局、卫计委、民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银监办、金融办,各乡(镇)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有效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重点宣传,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重点提示,并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群体和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法集资高发易发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在加大传统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要充实和扩展宣传队伍,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网格员、驻村组干部等群体,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要采用以案说法、政策解读、宣传片、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多种形式,运用通俗、生动、形象、亲切、易懂的群众语言,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三)健全机制,形成长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日常宣传、持续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实现辖内宣传教育资源有效整合,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县处非办将结合2017年综治考评工作适时开展明查暗访,检验各地、各有关单位宣传教育成效。

附件:1.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2.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施志江 电话:735163  邮箱:wyjinrongban@163.com

附件1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九类需高度警惕的投资活动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高息融资恐难兑支

(二)你贪高利他图本金

(三)贪高利必被吸,本无归悔莫及

(四)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五)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六)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七)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八)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九)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上饶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风险自承担

(十四)拨打961555,举报吸你钱的主,对社会有益、个人有补

六、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

《意见》由国务院于20151019日印发,是对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二)《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意见》强调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减少震动。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意见》强调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防范处置过程中的次生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意见》关于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中央层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对全局性、区域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的新问题、新情况,把握非法集资规律和动态,加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

《意见》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意见》提出“以防为主、及时化解”的具体内容

一是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推动有关信息依法共享。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做到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四是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

(七)《意见》对处置跨省案件提出的要求

《意见》对跨省案件处置原则作出统一要求,可以概括为“三统两分”,即: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同时,对牵头省份、协办省份提出了具体要求。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八)《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三是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九)通过深化改革实现“防治结合、疏堵并举”的措施

一是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二是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保持较快速度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活跃。2015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影响,各类不规范民间投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非法集资案件数、涉案金额数、参与集资人数均持续攀升,全省各设区市均有涉及,大部分县(市、区)均有发生。另一方面,高风险领域不断扩大,非法集资风险从农业、林业、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不断扩散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民办养老机构等领域。个别县域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威胁。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我省于20161月印发了《实施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了详细部署。

(二)《实施意见》强调的重点领域防控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高发领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典当行、私募基金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靠近基层一线,资源统筹调动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四)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

《实施意见》强调,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典当行由省商务厅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负责,民办院校由省教育厅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由江西银监局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等由江西证监局负责,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由江西保监局负责;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领域由省农业厅负责,林业领域由省林业厅负责,房地产开发领域由省住建厅负责,旅游庄园开发由省旅发委负责;对暂时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领域,由省工商局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负责该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五)《实施意见》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提出的工作要求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大数据、信息化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分析工商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和资金异动信息、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信访部门投诉信息、网络舆情信息、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点,及时发布预警提示。

(六)《实施意见》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的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市、县(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风险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果。

(七)《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机构监测防控的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由人民银行南昌中支牵头,会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和问责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定时归集向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报送。

(八)《实施意见》对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违法广告提出的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广告监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发布三级审查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委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做好街头传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阻止非法集资在线下传播。

    九、《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是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是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终局处理。

    (二)举报奖励的原则

 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举报奖励的级别和额度

    1.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2.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且举报内容涉嫌犯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3.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涉案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对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举报,经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奖励数额按照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可不受以上限制。

    (四)奖励程序

    非法集资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在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机关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举报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附件2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    目

数   量

集中宣传次数(次)

发放宣传资料(份)

制作宣传展板(块)

投放公益广告(条)

发送公益短信(条)

开展内部宣讲(次)

活动参与部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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