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20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清华镇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婺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xwy.gov.cn/)下的乡镇部门清华镇中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镇级部门信息公开。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概况信息。2、政策文件与解读。3、规划计划。4、工作动态。5、人事信息。6、财经信息。7、阳光三务。8、政府工作报告。9、政府会议。10、基层政务。
(二)公开渠道和形式
1、“婺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xwy.gov.cn/)下乡镇部门中清华镇;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3、清华镇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清华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793-724200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信息公开平台具体网址:http://www.jxwy.gov.cn/wyxqhz/gkxx/wyzwgk_xxgklists.shtml。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便民资料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镇政府信息,可以向婺源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由镇政府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镇政府办。
由镇政府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政府镇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具体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清华镇新街289号;邮编:333202;邮箱:wyxqhz@163.com;联系电话:0793-7242009)
(二)受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最下方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①审查登记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②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清华镇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③、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镇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备注:我镇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