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2023年第15号 | ||||||||||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婺农(农产品)〔2023〕2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婺源县家佳美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361130MA35LG0M5G | 张剑锋 | 当事人婺源县家佳美种养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
限15天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 | 当事人按照本机关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