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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民政局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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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民政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婺源县民政机关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婺源县民政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婺源县民政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婺源县民政机关概

一、部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民政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负责民政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纠风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及配套措施;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监督;负责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开展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主管全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及服务对象管理工作;负责“三院”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监督;负责对全县“三院”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主管社会福利彩票的宣传、发行和销售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与毗邻省及省内市、县、乡(镇)的边界线管理和协商处理边界争议、纠纷工作;主管地名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地名管理制度,指导地方地名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民间组织和涉外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登记、撤销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地民间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拟定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龄工作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婺源县你自己机关实有人数小计38,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8,行政在职人数9,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14,部分补助事业在职人数0人。离休人数小计0,退休人数小计27,遗属人数1人。

第二部分婺源县民政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婺源县民政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收入预算总额为7595.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57.33万元;财政拨款收入6354.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148.1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无变化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支出预算总额为7595.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57.33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26.0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6.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1.9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56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7269.6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70.43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464.15万元,资本性支出6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875.38万元,基本建设支出5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25.92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7.23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61.4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2.0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4.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1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0.18万元其他支出308.8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69万元;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60.8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87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517.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82.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9.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890.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5.86万元;资本性支出     62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88.07万元;基本建设支出     5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8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7.2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2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       6354.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200.44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91.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91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10.7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7.2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1.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9万元。项目支出6044.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103.21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242.06万元,资本性支出2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273.5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15.5万元,基本建设支出5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131.18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2.21万元,增长9.31%。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部门政府采购总额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4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部门共有车辆1,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1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

(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

农村低保补助对象为户籍为农业户口,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特困户等,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使低保对象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

2)立项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了保障本县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有效救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婺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婺府办字[2015]1号)作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操作细则,确保应保尽保,严格把好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关,健全低保退出机制,确保低保救助公平、公正、公开。

3)实施主体

城乡低保项目是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负责实施,由社会救助办公室将低保名单提供县民政规划财务股,通过金融机构民政惠民资金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月发放。

4)实施方案

从项目执行及管理情况上看, 城乡低保项目实施中基本上执行了《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13〕9号)及《婺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民主听证、审核审批”审批程序,完善规范了低保三级审批制。

5)实施周期

本次农村低保项目实施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长期坚持。

6)年度预算安排

农村低保专项经费年初预算949.32万元,其中: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49.32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婺源县民政机关"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15.4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_。

公务接待11.5万元,比上年减6.5万元,主要原因是: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公务用车运行3.95万元,比上年减0.05万元,主要原因是: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民政局行政单位及下属两个全额拨款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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