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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民宿产业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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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我县民宿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县民宿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婺源县区域内为游客提供体验乡土文化、自然景观、生产生活的旅居生活空间。民宿与其他住宿业的本质区别在于:主客共享、乡村情怀和家的感觉。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非标准化、舒适满意、主客共享、人文关爱、环境友好、质量效益”的基本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婺源县域内所有合法经营的民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民宿品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申报民宿品质等级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民宿发展专项规划;

(二)用作民宿的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用作民宿的房屋权属清晰,建筑单体或单层不超过6间客房,总房间20间(含)以下。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四)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规定;

(七)依法诚信纳税;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九)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取得公安、消防、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

第六条  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建立民宿质量等级联合评定工作机制,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评定、一站式服务:

(一)业主提出申请,需要经营民宿的经营主体,须向民宿经营用房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民宿申请表》,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街道、园区);

(二)乡(镇、街道、园区)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等级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三)组织联合评定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核验,按照《婺源民宿标准》对民宿品质等级进行集体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授予婺源民宿品质等级标牌。

第七条  公安、消防、税务、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章  民宿企业经营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向旅客提供的灶具、餐具、食材、调味料等材料工具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兼营其他行业的,应当同时具备其他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聘请非本家庭成员长期从业的,应当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积极推进民宿经营者自行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员工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价格、旅客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且价格要合理、公道、稳定。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不当方式招揽旅客;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商品;

(三)以不当方式牟取暴利;

(四)设置侵害旅客隐私的设备或者从事影响旅客安宁的行为;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乱搭乱建、非法占用土地;

(七)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经营用房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的寝具,应当于每位旅客使用后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及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一)有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在民宿中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

(四)有自杀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迹象的;

(五)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的;

(六)旅客为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景观提升等工程的实施。

第四章 民宿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县民宿业的日常工作,牵头民宿的等级评定、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积极引导成立婺源县民宿行业协会,推动民宿行业自律,协助协会组织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消防和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立民宿企业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设置民宿在线投诉和应急处理网络平台,接连县旅游市场联合执法调度中心(“旅游110”),公布统一对外电话号码,统一受理游客投诉和处置突发事件。公安、消防、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管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引导民宿规范经营

第二十二条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每两年对民宿品质等级进行复评,发现民宿经营区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暂不通过等级复评,告知民宿经营者根据本办法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民宿诚信经营制度,或一年内被旅客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的,取消民宿经营品质等级标牌,且二年内不得再申评民宿品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制作、悬挂婺源民宿品质等级标牌的,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  完善基础设施,加强部门联动,整合相关资金,完善民宿集中发展区域路网、水电、排污、消防、卫生等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景观环境。

第二十六条  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民宿产业金融支持力度,经授牌认可且依法纳税的民宿企业,依照“财园信贷通—旅游企业”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推广,依托“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集民宿展示、推广、预订、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婺源民宿网”。将民宿纳入全县旅游宣传推介范畴,积极组织、支持民宿企业外出推介,打造婺源民宿品牌,扩大婺源民宿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扶持全县合法经营的民宿企业用于提升民宿品质,且优先用于生态设施建设。

(一)奖励标准:

1.民宿通过品质等级评定后,县财政给予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其中,大众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6万元)、精品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8万元)、臻品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经改造升级并成功评定为上一品质等级的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2.民宿通过品质等级评定后,其生活、餐饮污水排放和厕所排污按标准建设并运行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因地制宜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6种形式中选择的,每个补助10000元。

    (二)申报流程:由民宿企业须向民宿经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汇总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县财政局按《婺源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程序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古宅度假、个人会所、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建成营业后,对符合民宿条件的可以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721日起施行,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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