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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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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资源管理,规范旅游资源市场运行,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促进我县旅游业科学、有序发展,全面提升中国最美乡村品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是指县人民政府为实现整合旅游资源,促进旅游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收益,依法对旅游资源实施收储、保护、开发,以满足旅游发展所需的行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并授权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承担我县旅游资源的收储、保护、开发等具体工作。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我县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应对我县旅游资源进行有计划、分批次收储,根据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保护,依照我县旅游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已收储的旅游资源进行设计、包装成项目,结合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项目以经营、出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运作开发。

第五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工作程序为收储——保护——开发。

第二章      

第六条 收储原则

旅游资源收储应遵循优先亟需保护和修缮的旅游资源;优先挖掘、整理面临消失的旅游资源;优先有利于推进我县旅游产品多样化的旅游资源;优先可促进我县旅游产业转型的旅游资源;优先符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的旅游资源等原则。

第七条 收储范围

旅游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与旅游相关的资源,含可开发为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旅游休闲区、生态观光园、休闲旅游农业、自然风光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度假村、规模型农家乐、漂流、旅游水上娱乐、自驾游和自助游基地、旅游地产、文化旅游等经营性旅游项目的资源。旅游资源的评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县城和乡(镇、街道)规划范围内涉及旅游商业建设的项目不属旅游资源收储范畴。 

第八条 收储方式

收储方式包括资源收储和资产收储。资源收储主要是指对旅游景区(点)的经营权和开发权、旅游项目特许经营和开发权、经营所需的资源等进行收储;资产收储主要是指实有资产的收储。收储资金根据收储形式和资源类型采取不同形式支付,根据资源的类别情况在收储时与乡(镇)、村、村民签订经营后的收益分配方式,开发经营时作为前置条件执行。

第九条 收储计划

旅游资源收储实行计划管理。应依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规划、旅游发展计划和旅游发展实际状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利发展规划等有关发展规划,并按照旅游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游资源收储管理机构应制订工作计划逐步执行。

旅游资源收储计划应包括:年度收储计划、近期收储计划、 中期收储计划、远期收储计划和收储调整计划。

第十条 收储程序

收储程序应遵循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收储的基本程序:

    1、由乡(镇、街道)将其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县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

    2、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根据资源类别会同旅游、文化、文物、林业、国土、水利、农业、规划等部门,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

    3、根据评定结果拟定收储方案,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进行公告;

    4、公告期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收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对已收储的旅游资源通过整理、挖掘、修缮、清洁、收购等方式进行科学保护。

第十二条 对已收储的古村落、古建筑进行开发性保护,着力于保护。与乡(镇)、村、小组共同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和监控机制,签定保护协议,落实责任,并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着重进行整理、修缮、清洁,以达到恢复性、原生态保护,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共同积极引导建设新区,对部分古建筑、古民居采取收购、产权互换、租赁、认保等方式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对已收储的旅游森林资源要加强保护,实施禁伐;有关乡镇和水利部门对已收储的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上资源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临水建筑、水面作业、采砂采矿等行为,严禁倾倒废弃物;文化部门对民间民俗文化资源进行挖掘、整理、传承,并积极融入旅游,提升旅游内涵;对适宜建设度假区、度假村、自驾游和自助游基地、旅游寺庙、休闲农业、规模型农家乐、旅游地产等旅游项目的区域,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对周边的山、林、水、田等自然资源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 已收储旅游资源的保护经费来源于向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项目开发的收益。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对已收储的旅游资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包装、设计,根据项目的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运作开发,同时做大做强国有资产规模,打造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融资平台,促进旅游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第十六条 旅游项目的布局应依照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体现推动旅游产品的多样化、精品化、特色化,凸显休闲度假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旅游景区(点)项目的包装设计应结合我县目前的旅游景区(点)的分布状况,要开发一批有特色、游客参与性和体验性强、文化底蕴深厚的精品景区(点),开辟一些新的旅游线路。项目包装设计包括以经营权、资产收购、景区经营、景区规划等内容和行为为主体的包装。同时对一些未得到很好开发的景区(点)进行整合。

第十八条 对度假区和度假村、自驾游和自助游基地、生态观光园、休闲旅游农业、规模型农家乐、旅游地产等旅游项目的包装设计应根据我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需要适时推出,项目包装设计包括以开发权、项目审批、前期整理等内容和行为为主体的包装。

第十九条 开发模式

开发模式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益,以推进我县旅游产业科学合理发展,打造中国最美乡村为目的。采取政府自主开发经营、国有控股或参股合作开发经营、资源经营权挂牌出让、资产整体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运作开发。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对旅游项目实行数字化管理。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出让条件、收益预测等通过有关媒体、网络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开发程序

旅游项目开发模式应由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方案,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自主开发经营的项目由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组建经营班子负责经营,制定目标考核机制。

国有控股或参股合作开发经营的项目通过对国有资产和经营权进行评估或核定后,按既定的股权与投资者共同以现金或实物组建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依照公司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接受管理。

资源经营权挂牌出让、资产整体挂牌出让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挂牌出让。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应遵循兼顾游客满意、群众增收、企业盈利、财政增长四方共赢的原则。旅游景区(点)开始经营后,其门票收入的10%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镇)、村、村民的旅游资源受益可采取股份合作、年度定额、比例分成等形式,根据收储时的协议执行,村和村民的分成所得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的意见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运作收益

政府自主开发经营、国有控股或参股合作开发经营的项目按股分红,分红所得上缴县财政。

资源经营权挂牌出让、资产整体挂牌出让项目的主要收益为景区经营权、资源收储保护的投入和增值收益、项目开发经营权等的,其收益上缴县财政;项目中的土地、山林、田地等属资产收储的,其收益上缴县财政;项目中的土地、山林、田地等未实施资产收储的,拍卖、出让、租赁的收益按有关规定和产权所有者受益的原则操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工作是促进我县旅游业科学、良性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确保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发布后,所有旅游项目统一归口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收储、开发,各部门、乡镇不得擅自与投资者签订旅游开发项目的合约。对未列入收储的旅游项目不予立项,同时不享有土地指标、不得批复门票、不批准林地开发权、不批准水上使用权等,严格控制旅游项目随意开发。

第二十六条  经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收储和管理后对外招商的旅游项目应在招商公示和合同内明确投资计划、投资期限等,对无故未履行合同规定投资额、投资期限的项目应实施项目收回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收储和管理机构只负责项目收储、保护、开发等工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仍属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原已下发的有关涉及旅游资源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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