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教字〔2023〕177号
关于同意成立“婺源县林伟艺术有限公司”等4家校外培训机构的批复
王林伟、方澎、詹帆、马王阳: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设立《婺源县林伟艺术有限公司》等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西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婺源县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办学场地的实地考察后,经研究同意成立“婺源县林伟艺术有限公司”“婺源县咚咚啦艺术有限公司”“婺源县立舫艺术有限公司”“婺源县正豪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并允许在我县合法办学。同时,对办学有关问题作如下要求:
1.各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办学。
2.机构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县教体局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向外发布。
3.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4.今后机构名称、类型、法人代表(举办者)、办学地址等事项的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批。机构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5.机构组织重大活动或发生重大事件必须事先或第一时间内向我局报告。
6.我局对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得不到改善,难以满足教育、教学要求,招生不足,机构管理混乱,社会和群众反应差的,将作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1月7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局
紫阳一小、詹天佑小学、紫阳六小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