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教字〔2023〕132号
关于印发《婺源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各学校、紫阳中学:
《婺源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婺源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7月18日
婺源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赣教基字〔2022〕42号) 文件精神及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婺源县财政局、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婺教字〔2020〕35号)文件要求,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第二条 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城区小学、初中每月收费100元(不含节假日课后服务),农村乡镇中小学每月收费90元(不含节假日课后服务),偏远农村乡镇中小学每月收费80元(不含节假日课后服务)。高中兴趣培养、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按实际服务课时计算(收费标准暂定为每课时4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应按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第三条 切实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提前告知家长开展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费根据不同类别学校的具体安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期末根据实际开展的课时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不补。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全部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不得用于水电费支出、添置设施设备、购买耗材、各类比赛活动奖励和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支出应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适当的劳务补助。同时,学校要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加减分的形式,将考核结果与参与课后人员的补贴挂钩。
原则上小规模村小、教学点不开展课后服务,有条件且家长意愿强烈的村小或教学点开展课后服务不向家长收费,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由中心小学在辖区内给予统筹。
第八条 课后服务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后勤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总数应控制在任课教师的15%左右。原则上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课后服务收入不得高于全校任课教师课后服务收入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教学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各学校要根据《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婺教字[2020]35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婺源县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婺人社字[2020]10号)及本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工作考核发放方案,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通过加减分的形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工作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助的发放相挂钩,合理分配报酬。
第十一条 课后服务费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县教育局财务股、教育股备案,经挂片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发放。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参与课后服务的过程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上级相关部门处理的,不得享有本学期的课后服务工作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县教体局每学年将组织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对组织不合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