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修订《婺源县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婺教发〔20223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修订《婺源县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县直各学校、城区公办幼儿园、县特教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婺源县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婺源县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348

婺源县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中小学校统一会计核算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目的,在保持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收支直达,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归口计财股管理,根据核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重要财经制度。校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范围为全县各中小学校(含县直学校),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在县教育体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和县财政局等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本着运作规范、办事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优势,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编制和财务分析工作。

2.依法对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负责全县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和县直各学校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规定,规范设置会计账簿,分类编制记账凭证,及时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学校会计报表,按期向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及相关学校报送。

4.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的装订、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有序有效、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

5.对学校报账员进行全面管理,开展财会人员的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财会业务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6.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资料、信息。

7.认真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统一办理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学校教职工工资核算工作。

8.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职责分明,协调有序,文明、公开、高效、优质。

第五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副主任、记账员、出纳员、工资管理员、票据及档案管理员六个岗位。

1.中心主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负责抓好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健全中心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中心各项经费开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负责协调中心与县财政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学校的关系,化解工作矛盾,确保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转。

2.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健全中心内部控制、奖惩等制度,保证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协助学校办理年初预算,做好预算汇总工作;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学校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保管好中心公章,确保公章安全;管好用好中心的资产;监管学校财务档案安全,负责电子档案、财务数据、账套备份数据的安全。

3.记账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学校编制预(决)算,做好财务分析,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政以及核算中心的有关费用报销的管理制度、报销标准、报销程序等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审核、交叉互审;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月末及时对账,保证各学校报账员日记账与中心账一致;编制打印会计报表,报送领导和各学校,收集反馈信息,及时提出加强和规范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妥善保管财政Ukey,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好学校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及时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保守学校财务机密。

4.出纳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守学校财务机密,认真办理学校经费结算,确保学校资金流转规范,安全及时。根据中心记账员审核无误的结报单认真办理资金收付,打印支付凭证,不错付,不漏付;及时登记财政预算内外专户存款、代管款项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中心记账员、财政、银行对账; 妥善保管财政Ukey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好当月学校的原始票据、结报单、支付凭证回单,保守学校财务机密。

5.工资管理员: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协助财政局办理教师工资统发工作,确保教师工资数据准确,发放及时。根据各职能部门审核的工资审批明细表,按时复核各学校人员和工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名册。将审核无误的统发工资变动资料及时送交财政局,办理教师工资调整。负责“四保二金一税”等各种代扣款项的核算、扣缴工作和财政供养人员报送工作。按月编制打印统发工资表,及时报送中心记账员和各学校,收集反馈信息。

6.票据及档案管理员: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票据的领发、核销工作,确保票据使用安全。负责票据的购买和保管工作,记好票据使用台账。负责各学校票据的领用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心记账员对各学校结报的票据进行审核,确保票据填写规范、真实、完整。及时核销已使用票据,对票据的存根联与已结报的记账联进行复核,核对无误的方可领用新票据。收集、装订、归档、统计、管理好票据档案,保证票据档案有序有效、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已用票据的销毁工作。

第六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权限:

    1.监督各有关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制止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发生。

2.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学校的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行为。

3.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县教育体育局和县教育工会、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要求,披露校务(财务)公开信息。

4.负责对各中小学校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学校检查财务和财产管理工作。

5.上级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七条中小学报账员职责

各中小学校设立的财务报账员要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报账员选用、变动由学校提名,经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会同人事股考核后,报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后予以任用。原则上学校只设一名报账员,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加设一名助理报账员,各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和学生规模500人以上的中学报账员在完成以下工作时算一个基础工作量,500人以下的中学报账员在完成以下工作时算0.9基础工作量。另兼任学生资助、食堂财务、职称评聘等工作的,由学校根据学校工作量定额情况,给予每兼任一项追加0.1左右的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师职称聘用的要求,评聘职称的报账员必须兼教适当的课程,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核算中心的指导下协助学校财务负责人,依法开展理财工作。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时上报核算中心审核,并按批准后的预算逐月具体办理收支事项。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3.正确办理现金、转账收付手续和公务卡消费还款手续,及时上缴各种现金收入款项,妥善保管备用金、不坐支、不挪用、不私借。

4.及时做好备用金日记账、单位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账等备查账的登记。

5.定期向核算中心报账,对各类原始票据认真审核并签字,有不符合手续的原始票据在中心报账前必须予以纠正。正确填制各种表册,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传递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信息。

6.经常与核算中心、银行、校内有关部门、教师个人保持沟通,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上传下达、信息畅通。

7.监督并协助做好食堂财务工作,定期上报食堂财务报表,配合校长做好学校收费工作,及时交缴收入和结算代收代办费。

8.协助学校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入库、分配、维修、出租出借、报废报损、出让、盘存和清理等工作。

9.每月5日前,根据本校教职工人员的变动、晋升工资、教龄进档、调资等需补发或代扣款的资料进行工资发放数据的调整,并把调整准确后的工资发放表及调整资料报送“中心”办理工资发放,同时做好“四保二金一税”的缴费清算工作。

10.负责或协助按时完成教育事业统计年报、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年终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财政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年)报、全口径债务报表、劳动工资情况报表、勤工俭学统计报表、校建统计报表、人事工资统计报表、人才统计报表等各种统计工作。

11.做好校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档案资料建设,同时建好学校债务台账。

12.认真做好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临时交办的其他业务,并接受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的考核。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完小(含教学点)要编制预算汇总后纳入中心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只要是合理合规的收入都应加以充分利用,收入预算编制应做到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编制支出预算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坚持“保人头,保运转,保安全、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项目比例。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支出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执行:(1)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5%;(2)校舍维修、基础设施修建、校园绿化及校园文化建设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3)教学装备、器材及图书购置与维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非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支出结构比例。学校应严格控制无经费来源的校建项目支出。公用经费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常规维护、维修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中小学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剂的(如每年十月份因人员变动、工资改革等),由中小学校报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入预算调剂后,相应调剂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有钱无项目不能用,有项目无预算也不能用,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按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系统技术标准,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债务管理等业务环节按一个整体进行整合规范。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代收代办费票据由报账员统一到相关委托代收单位领取,并指导班主任或总务处其他人员代开,资金由报账员按相关要求执收,严格实行票款分离、互相监督的机制。

学校所有收费(含服务性收费)和各项收入必须在开学后10天内全额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各项代收费一个月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总务处、教务处、财务人员、班主任应及时对学生人数、票据金额等进行核对,全面核查收入正确性。缴款单要先由校长、报账员签字后报核算中心记账员记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各项收入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非税收入(含代收入代办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婺教字[2020]50号)要求,统一由学校财务组织办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教体局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一经查实,严格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财务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各学校收支预算,由各学校根据本校的资金审批报销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并由报账员统一向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各学校的财务审批人、审批报销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均应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案,“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按有效签字受理报账员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销凭证。

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接待制度,实行“事前告知、审批签报、定点专人”管理,村完小以下(含村完小)取消公务接待费开支,村完小以上学校,按《婺源县公务接待管理操作规范》(婺对外字[2022]5号)和《婺源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婺教字[2022]138号)要求严格执行。

2.会议费和培训费坚持“精简、合并、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会议和培训经费预算制度,按照《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婺财行字[2014]16号)和《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婺财行字[2014]17号)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要从严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工作人员,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必须一次一结算,并刷卡支付。

3.差旅费及公务用车开支按照《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婺财行字[2014]18号)《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婺财行字[2015]2号)、《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及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婺财行字[2016]5号)、《关于明确和调整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婺财行[2018]1号)和婺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婺源县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婺财行[2019]10号)要求,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按《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婺财采字【20151号)要求,因公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本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4.严格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及《上饶市政府电子卖场实施方案》(饶财购[2021]42号)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和采购相关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下达教育体育局机关的项目,根据项目安排由学校按“三重一大”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分散采购需将报告及采购清单报教体局审核后由教体局在电子卖场下单。对应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的,不得新购置同类资产。严禁无预算盲目采购(有专项经费安排的除外)、杜绝违规采购行为,做到依法采购,对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和不按程序擅自采购的不予报账。

5.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组织教师外出旅游;严禁滥发钱物;严禁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消费;严禁用公款购买手机、安装私人住宅电话、报销手机费、私人电话费等。

6.绩效工资、边远山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福利的发放严格按照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廉政办、财政局、总工会、审计局联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婺源县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的实施意见》(婺人社字[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7.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5‰缴纳会员费,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发[2018]1号)和《婺源县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婺工字[2021]20号)规定执行,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工会经费,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集体福利,标准由行政予以确定,经费按行政的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8.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定期公开账务。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饶市学校食堂管理意见〉的通知》(饶教字[2022]96号)和国家就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出台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年末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每月10号前将上月食堂收支情况报表报送教育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做好绩效评价。学校校建工程、校舍维修及配套室外附属工程建设、学校绿化、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和款项支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中小学校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在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服务教育教学为重心来安排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非教学性开支,规范支出结构,按照“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原则,依次安排和使用好教育经费。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赣财教[2021]24号)开支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第三十条各中心小学务必将收支预算细化到完小、教学点,确保各完小、教学点经费足额使用。同时,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村完小和教学点进行经费倾斜,不得挤占和挪用村完小、教学点公用经费。村完小设二级报账员,到中心小学报账。中心小学报账员在报账时应以各村完小为单位单独填报报账凭证,并附村完小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时登记台账,归集掌握村完小经费使用情况,学期结束将各村完小的收支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以上沿用的文件规定如有修订或废止,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度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项目未完成的财政拨款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已完成的,财政拨款有结余的应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留用或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后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婺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婺财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学校财务记账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在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的范围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中小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净残值: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中小学校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折旧年限: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对于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给予的列表列式。

折旧起止: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学校在每学期末做好债务清查,真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对当期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入账的收入、支出必须列入清查范围,对故意隐藏收支,人为调节债务不上报的上期费用支出将严格控制报账。各学校应及时上报《学校债权债务情况统计表》,每年结束,教体局将对本年度学校债务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应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督促学校及时清理,以防坏账损失。学校公款一般不得用于个人借支(预支差旅费除外),特殊情况,本学校职工确需借用,应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审批,并落实追缴责任人。

(三)凡已出现负债的学校,在学期预算时,必须作出旧债偿还计划,每学年原则上保证偿还债务金额的30%以上。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五十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学校在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五十四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五十五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五十六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五十七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五十八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事前监督。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将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学校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预算执行,做好事中监督。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应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凡超过预算的支出,核算中心原则上不予核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分析,及时分析各校预算支出情况,动态掌握预算的执行进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上报教育体育局领导并通报各学校,确保预算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大额支出集中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账务管理制度要求报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规范。

(三)加强审查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和校长离任审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财务人员、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列入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范畴。对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小学校的预算和决算,学校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要参与,并将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依法定期公开。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各级巡视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的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交。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前的会计档案资料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以后发生的单位会计档案近五年的由“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五年前的办理移交手续返回学校管理。

第十三章  

第六十六条全县中小学校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婺源县中小学财务工作考评方案》和考评细则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印发之日施行。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34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