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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婺源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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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教组发〔20232

关于印发《婺源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各学校,紫阳中学,城区公办幼儿园,特教学校:

《婺源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十二条措施》已经113日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婺源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十二条措施》

中共婺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3117

婺源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十二条措施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婺源教育实际,特制定如下十二条措施。

一、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专报制度

1.各学校要建立师德师风工作台账,定期梳理本学校违反师德师风情况,动态掌握本单位师德师风整体状况,对本单位有违反师德规范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县教体局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县教体局将依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畅通师德师风问题监督举报渠道,严守举报人信息,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师德师风监督中来,切实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3.县教体局加强与公安、交警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况。

4.县教体局及时梳理汇总各学校违反师德师风情况,每半个月向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动态。涉及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违反师德师风处理机制

5.接到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后,县教体局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班子成员任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专班开展调查工作。

6.进驻学校的工作专班要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调查,要切实下沉到基层一线,务必把反映的问题一查到底。事实查清以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学校要积极作为,配合工作专班做好与家长群众的交流和沟通工作,平息事态,控制舆情,化解问题,尽可能减小社会的负面影响。

7.县教体局工作专班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向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秘书组对此充分研判,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厘清工作责任。

三、制定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办法

8.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婺源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处理办法(试行)》(婺教字[2022]46号)文件执行。

9.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根据情节分为七个梯度予以处分或处理。一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二是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三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依次是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和开除;四是依据情节扣除一定数量的绩效奖;五是从城区学校调到边远农村学校支教;六是调离教师队伍;七是对于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上七个梯度的处分或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视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0.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县教体局按照上述处理办法,在原先处理量级的基础上,实行提级、从重处理甚至顶格处理。原城区学校任教的教师,调离现岗位到农村学校支教2年以上(不属于“三区”支教);原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调离现岗位到农村偏远学校任教2年以上。

四、制定学校书记、校长责任追究办法

11.书记、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出现师德师风较大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书记、校长予以问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予以免职或解聘。

12.对学校书记或校长实行问责,采取下列方式:1.对公办学校书记或校长的问责方式:(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2.对民办学校书记或校长的问责方式:(1)通报批评;(2)辞退。3.对民办学校问责方式:(1)核减学校10%的招生指标;(2)学校年检不予通过,停止当年招生或下一年度招生;(3)撤销办学资格,停止办学。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抄送: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中共婺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2023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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