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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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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7月6

(此文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20〕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在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第四条  督导的设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宽松软”,学校党的建设缺失;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高校辅导员未按要求配备到位,思政工作经费未按要求配足,影响思政工作质量;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人才服务保障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突出,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违反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要求;落实“双减”政策不力,在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培训机构预收费银行监管等方面问题突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不到位。

    (二)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存在教育规划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教育投入“两个只增不减”落实不到位、教育经费使用不规范或监管不到位、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长期“有编不补”、长期借用中小学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大校额”突出等问题,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三)本地教育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整体教育教学质量较低或持续下降,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教育满意度低。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育重大攻坚任务、重大教育专项工作或阶段性重大目标任务;对“双减”工作、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提质创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校园周边环境和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五育并举”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和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违反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存在跨区域、提前、“掐尖”、欺骗、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违反“双减”和“五项管理”要求,学生作业负担过重,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发展不到位、问题较突出;实习管理不规范、侵害学生权益;高校就业率“注水”“造假”,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不得”就业纪律要求等。

(二)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能力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本科高校教学评估、“双一流”建设专项考核等督导评估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严重违规;中小学校存在“三违”(违规补课、违规收费、违规推销教辅材料)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四)教师管理不严格,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出现“吃空饷”、严重教学事故、学术造假、从事有偿家教、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等问题。

(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出现校园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舆情。

(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未有效整改。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违反省委省政府有关作风建设的规定。

(六)其他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阻扰、干扰、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或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谎报、虚报、瞒报教育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被督导对象的问责方式为:

    (一)对被督导单位,视情形单独或合并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对被督导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形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对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形单独或合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六)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第九条  根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问责。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诉复核。问责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向各成员单位报告问责情况。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并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教育督导问责情况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内容,被问责设区市、县(市、区)整改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责整改任务的,当年的履职评价结果降低一个评价等次。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  本细则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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