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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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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教字〔2022138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婺源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县直各学校,各公办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婺源县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和婺源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婺源县公务接待管理操作规范》(婺对外字【20225号)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保证《婺源县公务接待管理操作规范》在教育系统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2726

婺源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婺源县公务接待管理操作规范》(婺对外字〔20225号)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保证《婺源县公务接待管理操作规范》在教育系统规范实施,特制定我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一、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公务接待分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本规范有关开支标准是指一般公务接待(接待对象为县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同城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公务接待标准

1.住宿费标准。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在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定点饭店安排。部(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我县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来婺部级800元、司(厅、局)级470元、其他人员320元;省内来婺部级800元、司(厅、局)级500元、其他人员300元),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列支公务接待住宿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中餐或晚餐),且无论公务活动天数只能安排一次,一次工作餐之外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食堂用餐,据实或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工作餐标准:按接待对象中级别最高人员的标准控制,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安排工作餐、自助餐应以家常菜、本地菜为主,不得上烟酒,包括“个人自带酒”,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使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要控制菜品、数量,确保在公务接待费用标准之内,杜绝浪费。公务接待场所应当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或公务接待定点场所。

(三)公务接待操作规范

1.公函接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写明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无公函、一函多用、空白公函、无实质公务活动内容公函等公务接待消费行为。

2.平台监控。接待单位在公务接待当天或提前通过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上传并打印公务接待申请表(不得滞后上传),同时上传接待公函(补传时限不得超过7天)。公务活动结束后,由商家上传(在注册商家消费的)、食堂上传(在食堂消费的)并打印消费明细清单作为单位报账凭证。监管平台所需上传所有资料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对确因特殊情况需滞后上传的,需在接待后3天内写明滞后原因由单位一把手签字,报县财政局和县纪委县监委备案。

3.预算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限额,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调整预算。

4.申请审批。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申请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申请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接待事由、时间、总标准限额等内容。

5.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制度,公务接待使用公务卡及时结算,不得签单赊账消费。

6.报账结算。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报账严格实行“三单”报账制,即每一笔经费支出报销需要提供“三单”:公务消费管理软件打印的消费清单、银行POS机刷卡小票和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同时必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和单位接待申请表(审批)方可报账,报账人提供的“三单”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

7.会计核算。公务接待经费应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款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科目包含商务接待费,一般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应分账会计核算。单位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决算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决算应按照“不超当年预算、较上年决算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应如实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公务接待费”账上数据与单位财务报表数据、财政决算报表数据、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数据必须一致,确保账表、账实相符。

、县内公务活动工作餐管理

(一)严禁同城吃请。同城公务活动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划定的保障范围一致。即:蚺城街道的文公、天佑、蚺城、儒学前、文博、涵春、花园域、朱塘、瑞虹9个社区居委会和城关村委会、香田村委会、上梅洲村委会(岭底村、小港村)、东岭坞村委会(东一、东二村、回头岭、孔家庄)4个村委会;紫阳镇的武口、七里亭、绣溪、弦高、紫阳、幸福里、茶苑、金鸡亭8个社区居委会和汤村村委会、向阳村委会、杨坑村委会(香坑口、汪家碣、新村)、湖林村委会4个村委会;工业园区建成区。乡镇同城公务活动范围与各乡镇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划定的保障范围一致。

(二)县内单位间公务活动工作餐规定。县内公务活动人员(指到同城公务活动范围外的公务活动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自行用餐,据实或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凭县财政统一印制的用餐证明回单位报销伙食费。伙食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伙食费补贴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差旅费”款中列支。

1.所有伙食费必须缴交到接待单位财务账(纳入财政专户代管款项),由财务支付到单位食堂或转付饮食店,并开具用餐证明给用餐人回单位报销;

2.各学校到财政领用的用餐证明要指定专人保管,开票人领用要有登记和核销,第二联作为报销凭证,据实报销,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所有上级部门下到学校工作、县城学校教师送教下乡、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叉监考及教研活动(包括听课)等工作人员需要用餐的都必须向接待学校交纳伙食费,凭用餐证明或随车票或住宿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4.乡(镇)村学校教师进县、村小教师到所属中心小学、中心小学老师到下属村完小等公务活动用餐,学校在认定不同地域(即公务人员家庭不在公务活动地的)且公差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用餐饭店开具的票据据实报支(不能超标准);

5.万师访万家活动(或教师家访)、教师送教上门、教师帮扶学生等属公务活动的用餐,学校认定在不同地域(即公务人员家庭不在公务活动地的)且是公差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用餐饭店开具的票据据实报支(不能超标准);

6.县域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但不享受车补的机关事业人员和教师在县城规定范围内公务活动的交通费可以按照婺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婺源县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婺财行【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班工作餐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指工作日下班后继续在单位工作和节假日到单位加班工作。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3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加班8小时及以上的可按不高于3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特殊岗位需24小时值班、值勤的可按全天不高于8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要严格控制开支总额,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和支出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加班工作餐费用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中单列支出。

1.高考、中考、教师招考等考试的本县监考老师和考务工作人员的中午用餐可按照加班餐的标准安排;

2.疫情防控、助学贷款等各类志愿者、寒暑假教师加班或值班及各种工作加班达到加班时间要求的用餐可按照加班餐类型和标准安排。

四、会议和培训伙食费管理

会议和培训伙食费开支严格按《婺源县行政事业会议费管理办法》(婺财行字[2014]16号)和《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婺财行字[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伙食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2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80元;培训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费用按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费用按标准的70%控制。

1.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考试的试卷保管人员按照三类会议标准提供用餐(赣财教【202015号文件规定);

2.高考交叉监考的外县教师、各类考试外聘评委等按照三类会议标准提供用餐,评委和外县监考教师的住宿标准控制在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以内提供;

3.县教体局组织的中考评卷、学业质量监测评卷、招考老师评卷、教研活动、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参加老年体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用餐按照三类会议标准安排。

4.本乡镇小学教师在中心小学开展教研活动、村完小校长(负责人)开会用餐可按照三类会议标准安排,但家庭在中心小学所在地的老师不得安排。

五、其他

(一)禁止学校之间以工作走访、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搞迎来送往、互相吃请。

(二)本实施细则已报县财政局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互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教体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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