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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 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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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

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婺源县2018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婺源县2018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35号)和江西省工信委、环保厅、省质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7]601号)及《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18]16号)要求,基本淘汰我县城区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燃煤小锅炉,保护好我县绿水青山,空气优良的生态环境,特制定婺源县2018年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改造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城市环境发展需要的燃煤锅炉,有效提升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底,全县建成区内淘汰并拆除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含长期停用的),建成区外的基本完成改造。对改造后的锅炉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能、生物质颗粒。使用生物质颗粒必须置换专用的生物质锅炉,并符合环保的烟气排放要求。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

成立婺源县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文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国庆  县工信委主任

  员:王    县工信委副主任

       江智湘  县发改委副主任

       吴俊杰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余国琴  县市管局党组书记

查仲祥  县环保局副局长

       江海涛  紫阳镇副镇长

    蚺城街道办副主任

汪剑飞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九坤  县天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王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县工信委负责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县发改委负责把好新建项目中配套锅炉准入关,严禁新批燃煤锅炉,做好天然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保障供应及推广应用。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县市管局负责做好锅炉数量统计,运行情况、检验检测,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对逾期未完成拆除的锅炉不得通过年检,并负责办理燃煤锅炉停用的公告和注销。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无缝对接,确保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汇总通报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改进工作措施。

(四)组织涉煤锅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到相关单位学习考察,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种类的清洁能源锅炉。

(五)由供电、供气部门主动对接涉燃煤锅炉单位,采取一厂一策提供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确保企业生产生活经营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督查,通过核查资料、实物、整改现场、运行情况,质检、环保出具相关检查检验数据报告,对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验收。对照相关标准,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燃煤锅炉整治、改造和淘汰的企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作出期限规定。

(三)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停电断电等处罚措施。

(四)对各级各部门明查暗访或“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仍存在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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