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府发〔2017〕4号
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和《上饶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饶府字〔2017〕5号)要求,县本级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和行政许可事项12项,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10项,衔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20项(含下放1项、调整权种2项、新增17项),衔接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尽快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对整合、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报县审改办(编办)。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目录(2项)
2. 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县级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目录(12项)
3. 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0项)
4. 衔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0项)
5.衔接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婺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2项)
序号 |
部门 |
中介服务机构 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县民政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 |
县民政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清算报告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附件2
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县级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衔接单位 |
1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
县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
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县教体局 |
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县教体局 |
4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县公安局 |
5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县文物局 |
6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县水利局 |
7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县水利局 |
8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县农业局 |
9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县农业局 |
10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县文广新局 |
11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县文物局 |
12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县文物局 |
附件3
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10项)
序 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衔接单位 |
1 |
360000JY-QT-012 |
省教育厅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
|
县教体局
|
2 |
360000JTYS-ZS-007 |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关于清理规范公路运输证照收费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 |
|
县交通运输局 |
3 |
360000GS-CF-040 |
省工商局 |
权限内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4 |
360000GS-QT-015 |
省工商局 |
权限内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5 |
360000GS-QT-024 |
省工商局 |
权限内对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国家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6 |
省工商局属地管 理清单第240项 |
省工商局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7 |
省工商局属地管 理清单第241项 |
省工商局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8 |
省工商局属地管理清单第242项 |
省工商局 |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9 |
省工商局属地管理清单第244项 |
省工商局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 |
360000HB-CF-015 |
省环保厅 |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 |
县权力清单名称为“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附件4
衔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20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衔接单位 |
1 |
360000WJ-JF-008 |
省卫生计生委 |
血吸虫病筛查和晚血病人救治 |
行政给付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委权力清单中已有该项行政权力 |
县卫计委 |
2 |
11011 |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
权限内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核报省政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调整为政策标准制定 |
项目名称修改为“防洪规划保留区核定(核报省政府)” |
县水利局 |
3 |
360000LY-CF-004 |
省林业厅 |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设区的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种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地查封或者销毁其引种材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调整为行政强制 |
将县林业局对应事项为“擅自引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的处罚”权种调整为“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修改为“查封擅自引种的引种材料” |
县林业局 |
4 |
|
省财政厅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5 |
|
省财政厅 |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6 |
|
省财政厅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7 |
|
省财政厅 |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8 |
|
省财政厅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9 |
|
省财政厅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
新增 |
|
县财政局 |
10 |
|
省人社厅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处理 |
内部管理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
新增 |
|
县人社局 |
11 |
|
省林业厅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新增 |
|
县林业局 |
12 |
|
省林业厅 |
公益林年度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管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第七条:“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上年度批准征占用而核减的国家级公益林和调整的省级公益林林地情况。”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队伍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 |
新增 |
县林业局已有该项权力:(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检查);此次将权种变更为“其他”;名称变更为“公益林年度核查” |
县林业局 |
13 |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5号)第五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
新增 |
|
县文广新局 |
14 |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以及网络出版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修订)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新增 |
|
县文广新局 |
15 |
|
省卫生计生委 |
中医医疗机构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
新增 |
省卫生计生委发证的单位的处罚由省卫生计生委实施,其他属地管理 |
县卫计委 |
16 |
|
省工商局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新增 |
对省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市县区属地管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7 |
|
省工商局 |
广告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新增 |
对省直主流媒体及省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市县区属地管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8 |
|
省工商局 |
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新增 |
对省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市县区属地管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9 |
|
省工商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行政处罚时的通报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新增 |
对省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市县区属地管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 |
|
省粮食局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增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县商务局(粮食局) |
附件5
衔接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4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衔接单位 |
1 |
361100kj-XK-001 |
科技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许可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技术市场条例》 |
下放 |
县教体局(科技局)权力清单中已有该项行政权力 |
县教体局(科技局) |
2 |
361100gjj-XK-001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 |
行政许可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下放 |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3 |
361100ws-xk006 |
市卫计委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省委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
下放 |
下放“县(市区)运输由当地卫计委批准” |
县卫计委 |
4 |
361100ny-xk005 |
市农业局 |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下放 |
县农业局行政许可目录中有该项权力 |
县农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