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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看守所及魏黎明同志予以通报表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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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公党字〔2018〕33

 

关于对看守所及魏黎明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的决定

 

局属各党支部(党总支):

2016年10月13日,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的罪犯时某庆被一审判处死刑。整个羁押期间长达两年七个月零六天,羁押前期,其情绪波动大,难以管理。看守所领导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各个岗位通力配合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管理,特别是管教魏黎明同志全身心投入对时某庆的管理教育工作中。

从时某庆入监第一天起,魏黎明就对其关心倍至,为打消其悲观情绪,每班找其谈心谈话,经常把探知其母亲的近况转告于他,并在适合时机请示所领导安排亲情会见。由于魏黎明长期细致并负有责任心的管理和疏导,时某庆思想平稳,情绪渐渐稳定,确保了其在所羁押期间的绝对安全。2018年9月13日,婺源县看守所依法将罪犯时某庆交付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圆满完成了死刑犯的安全管理和交付执行任务。

此任务的圆满完成,充分展示了看守所和魏黎明同志高度的责任使命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为局属各单位和民警做出了表率,精神可嘉、值得表扬。

为弘扬正气,激励斗志,对看守所及魏黎明同志予以通报表扬一次。

                              中共婺源县公安局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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