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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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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下列特点: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 [2]   (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
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2]  
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 [2]  
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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