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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婺源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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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公字〔201509

关于印发婺源县公安局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婺源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2015421

婺源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警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由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附件1)。

第十三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附件1)。

省内(不含婺源县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婺源县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其中: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凡有单位安排用餐的,凭婺源县干部下乡用餐费交纳证明(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附件2)回单位领取补贴。证明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和收款人签字。凡是自行用餐的,凭用餐证明(由提供用餐的店家或个人出具)回单位领取补贴。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不含婺源县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婺源县内不享受交通费补助。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如果出差人是住到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警务保障室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

2.婺源县干部下乡用餐费交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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