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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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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林 业 局
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1998626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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