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婺源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字体:   

关于印发《婺源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婺源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婺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婺源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扶贫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捐赠至村级组织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投入扶贫的资金;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类型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非法占有、冒领套取、挥霍浪费、违规处分和输送扶贫资产及收益,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并建立资产台账。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乡、村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分等各环节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六条  资产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监交。

  第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乡镇(街道、园区)自主开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贫困村村集体和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县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