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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高空防火实时智能监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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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

建设高空防火实时智能监控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江西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婺源森林鸟类保护区高空防火实时智能监控项目立项的请示》(婺森鸟保字〔20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及时掌控我县林区内早期火情动态,大幅提高预防检测能力及对重点鸟种开展长期监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高空防火实时智能监控项目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及监管系统赋码为2403-361130-04-04-552015

项目单位为江西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婺源县大鄣山乡鄣山村、大鄣山乡白石源村白山村、沱川乡溪头村、紫阳镇坑口村、赋春镇鸳鸯湖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内容购置高空防火实时智能监控设备4套及鸳鸯湖候鸟监测点建设。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概算8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六、招标内容: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七、请江西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并发挥效益。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江西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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