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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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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民政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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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申请人残疾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五保等相关证明,核对残情信息以及以往办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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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经有关会议研究审定,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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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督促决定落实,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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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