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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记录新生儿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 |
卫计办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不认真记录的; 2.对情况不认真核查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目 |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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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环节责任:告知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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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