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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春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建设,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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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建设,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1.队伍建设阶段责任:按规定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明确职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的;2.未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人员职责,队伍建设不力的;3.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履职阶段责任: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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