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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春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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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六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1.组织气象灾害防御阶段责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的;2.未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3.未及时了解清楚气象灾害发生的具体情况的、未执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开展处置工作的、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布的;4.未及时准确接收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警信号的、未及时公告天气预警信号,向公众广泛传播的、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组织开展演练阶段责任: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阶段责任:及时了解气象灾害发生的具体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启动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执行。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状况,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及时得当进行应急处置,并进行信息公布。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状况,按照调查流程,及时得当进行处置,并进行信息公布。

4.预报预警信息传播阶段责任: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警信号,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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