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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林业工作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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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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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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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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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